限制型股票收回 免證交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企業為延攬人才,常祭出限制型股票作為獎勵,財政部賦稅署昨(18)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企業若因故收回限制型股票,並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限制型股票在國際行之有年,例如蘋果公司為延攬庫克擔任執行長,雙方合約即訂有限制型股票的獎勵,當庫克達到合約規定的既得條件時,公司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無償贈與或以低於面額的優惠價格,將股份轉讓給庫克。 不過,許慈美說,既然名為「限制型」股票,發行時必然會有附帶條件,例如規定員工在一定年限內必須達到設定的績效目標,或是在幾年內不得離職等,員工才能取得股票。 一般而言,高科技公司最有可能發行限制型股票,用來獎勵最菁英的員工,以達吸引及留用人才的目的。不過,若是員工未達到既得條件時,公司也有把股票收回的權利,而在實務上產生員工是否須繳納證交稅的疑義。 財政部因此發布最新解釋令,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依發行辦法的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型股票,並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同時辦理變更登記。 許慈美強調,買賣有價證券才是證交稅的課稅對象,而發行公司將限制型股票收回註銷,股票也不再於市場上流通,屬於「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無關買賣有價證券,自然不用課徵證券交易稅。 另外,財政部官員補充,獲得限制型股票的員工,當既得條件達成後,員工取得股票所有權並賣出股票時,其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部分,須以「其他所得」申報個人綜所稅。 發行限制型股票的公司,應在發新股給予員工的當日,計算相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價值,並在「既得期間」攤銷為費用,並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減除項目。 日前金管會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已依公司法增列公開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範,財政部配合法令核釋相關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