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拒來台 男子徒當光棍提訴訟

台東一名男子在七年前和大陸女子結婚,並在大陸取得結婚證,但婚後妻子卻拒絕到台灣履行同居義務,這名男子以當初沒有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向法院提起婚婚無效訴訟,不過台東法院審理後指出,大陸地區的婚姻規定並不需要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證人,判決兩人婚姻仍然有效。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人在大陸完成婚姻登記後就確立兩夫妻關係,而且大陸地區的婚姻規定,並不需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至於這名男子如果想解脫婚姻的枷鎖,台東地方法院認為,可以嘗試以「未履行同居義務」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