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置入性行銷、冠名贊助大鬆綁 NCC將開公聽會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8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將適度開放電視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希望藉由挹注電視節目製作資金,提升我國節目內容品質及影音節目行銷海內外之競爭力。NCC將於近期就相關規範召開對外公聽會,針對節目製播原則、相關限制及執行方式聽取各界意見。

NCC表示,現行商業行銷手法多元,以置入或贊助節目為促銷手法日趨廣泛使用,NCC正視此議題,經參酌產業發展特性及先進國家規管方式,在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之前提下,除新聞及兒童節目外,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含冠名贊助)。

NCC指出,電視業者於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時,仍需遵守不影響編輯獨立自主、不直接鼓勵消費及自然呈現等原則,且須揭露置入或贊助者訊息,以維護收視者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

NCC自99年起邀集學者、專家、實務工作者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已於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納入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規範條文,該修正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在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通過前,NCC今日第499次委員會議通過「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草案)」及「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草案)」,將先行納入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認定之解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