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素地、不動產投資多缺失 幸福人壽遭罰360萬元

金管會今(16)日表示,幸福人壽因2筆素地未依法申請建照,加上該公司不動產投資的內部評估作業有多項缺失,所以金管會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表示,在2012年度辦理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幸福人壽所購買的新竹中山段及臺中田心段等2素地,未能符合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的2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以罰鍰90萬元,合計處以罰鍰180萬元整。

同時,金管會也發現幸福人壽辦理不動產取得相關作業涉有諸多缺失,除涉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外,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解釋,幸福人壽不動產投資的內部評估作業的缺失,如:未分析採行特定價格,即逕以特定價格購買,投資決策有欠妥適;在假設條件未成就及不動產產權欠缺完整下,又逕以高於特定價格為購買依據,有礙案關不動產未來的使用,投資報酬率分析有欠合理,即逕以高價購入,且迄檢查期間尚未出租等缺失;公司投資評估未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的可行性及2年內即時利用期限,即逕以高價購入,投資評估作業有欠合理。

金管會表示,因幸福人壽對於不動產投資價格的合理性、標的完整性、後續開發與利用的可行性等內部評估作業未有效落實,顯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因此決定處以罰鍰18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並令該公司就有關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需改正完畢並經金管會認可後,才可以再新增不動產投資。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