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光明燈安太歲 不能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過年期間,有不少民眾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這筆費用的支出,因為寺廟已有提供服務,是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性質,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能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五月即將報稅,稅務單位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在過年期間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的支出,是否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對此,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支出,因為寺廟有提供服務,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性質,並不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