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清明假期連休4天? 勞委會:勞雇協商排定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今(102)年的「清明節」落在4月4日,非比照公務人員休假(周休2日)制度的勞工,法定休假日是3、4日(周三、周四)。

勞委會表示,「清明節(民族掃墓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清明節的前一日實施,所以今年是4月3日,這兩天都是法定的勞工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國定休假日」原應於放假當日放假;如果勞雇雙方參考公部門之行事曆安排出勤、休假,亦可協商將「4月3日」調移「4月5日」,形成連續假期。

勞委會提醒,由於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方式多元,「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應如何給假,仍須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排定。

公務員的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天時,也是往前挪一天放,但是像今年,因為剛好遇到周四,則改為延後一日放,形成連休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