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藝人代言照 網路商店違法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網路商店販賣藝人小S代言的女性私密處保養品並重製、使用小S照片。法院6日依違反著作權法,判網路商店的蔣姓負責人4月徒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6日公布的判決書,蔣姓男子是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他被控明知藝人小S徐熙娣為一家代理商代言女性私密處保養品並拍攝廣告宣傳照片,卻未經代理商同意及授權,找人以電腦重製小S的照片後,在所經營的網路商店,以「小S區商品」為名,銷售同款女性私密處保養品。 法院審理時,蔣男的辯護人辯護指出,網路上隨處可取得小S相關代言活動照片,各照片非常神似雷同,照片不具原創性。 台北地院依拍攝此照片的攝影師證詞認為,照片具有創意性、原創性,屬著作權法上保護的攝影著作,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蔣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蔣男的公司也被科以罰金新台幣20萬元,還可上訴。2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