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測速器抹泥巴 男獲緩刑2年

一名男子去年底在北宜路上發現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想起曾經超速被拍遭警方開單的不愉快經驗,竟以石頭丟擲,再抹泥巴損壞測速器。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以毀損公物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先前因超速被拍照,遭警方開單舉發而有所積怨。後來又在民國101年12月17日下午一點多,行經新北市石碇區北宜路26.2公里處,看到交通大隊設置的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設備因而心生憤怒。黃姓男子先以石頭丟擲,再徒手攀爬到測速設備後,強行搖晃並用泥巴塗抹加以毀損。警方後來調閱監視器,循線逮捕黃姓男子。

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時,黃姓男子坦承犯行,法院認定他觸犯妨害公務罪章中的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審酌黃姓男子只因曾遭違規取締而心生怨憤,所以無故損壞警方測速照相設備,漠視國家公權力,但他犯後態度良好,又已賠償損害的費用,獲得警方諒解,在此之前也沒有前科,衡量以後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