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案 高院駁回

高院今天說,王金平黨籍是否存在,攸關他得否以國民黨黨員資格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屬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欲保障的私權領域。 立法院長王金平被控涉關說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台北地方法院十三日裁准王金平以新台幣九三八萬一二一○元為相對人(國民黨)供擔保後,在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國民黨委任律師團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駁回。 高院指出,黨員加入政黨的行為,屬私法上的共同行為,並為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本案兩造所爭執者,主要為王金平的國民黨黨籍是否存在,攸關王金平得否以國民黨黨員資格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屬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欲保障的私權領域,高院自得為審酌。 高院表示,國民黨主張若准許王金平的暫時狀態處分,會因此受有損害且無法以金錢估算或代以金錢彌補,但國民黨未具體陳報所受損害得以金錢估算的數額為何,也未指出原法院酌定金額何以不足彌補所受損害。 高院認為,國民黨若待本案訴訟判決即有關黨籍爭議的法律關係確定後,再視已確定的事實,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符合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程序、抗告人(國民黨)黨員及全國人民期待的適當處分,以昭公信,國民黨所稱的黨紀、黨譽與社會評價等損害,尚非不可回復。 另外,國民黨抗告意旨指出,若准王金平聲請,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所言增設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制度之本旨。高院並未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