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責加重 致死最重判10年

酒駕刑責加重 致死最重判10年

【台灣醒報記者王建平台北報導】近來多起酒駕肇事案件激起公憤,要求從嚴立法遏止酒駕呼聲不斷!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刑法酒駕條款修正草案,全面加重酒駕刑責,提高法定刑下限,酒駕致人於死最高可判10年徒刑,致人重傷最高判7年徒刑。行政院長陳冲則指示交通等部會,研擬更好的方法遏止酒駕,如車上加裝酒測自鎖裝置等,別只靠加重刑責。 這次修正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要點主要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加重酒駕刑責部分,修正草案中直接刪除了酒駕可以只課罰金、拘役的條文,而使酒駕必須直接面對坐牢的刑責,刑期是2年或以下的徒刑,同時還可以併科20萬元以下的罰金。 而在酒駕肇事部分加重刑責更是這次修法的重點,這次修正將原訂酒駕致人於死,由現行處1年以上7年以下,直接拉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依此,酒駕致死最少判決3年,最重可判刑10年。至於致人於重傷的,則將現行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這次修正中並明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包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都算酒駕。如此規定將使執法根據更為明確。 而修正草案也增列只要依其他情事而足以認定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同樣處以2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則在院會中指出,加重酒駕刑責並非遏止酒駕最好的方法,他指示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可思考有無其他更好的解決辦法,例如美國研議在車上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只要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就無法發動。陳冲認為這種方法將可大幅降低酒駕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