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利浦挨罰300萬元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利用CD-R專利技術的市場獨占優勢,要求使用該公司專利的廠商,必須提供書面銷售報告等資料,被公平會以影響交易秩序觸犯公平法為由,處罰鍰300萬元爭訟事件,法院判飛利浦敗訴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飛利浦與新力及太陽誘電等公司,共同制定的橘皮書,已成為市場上生產可錄式光碟的標準規格。 然而製造符合橘皮書規格的CD-R技術專利,就是飛利浦等3家公司分別擁有,這3家公司在製造CD-R市場上,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並具有可排除其他事業參與CD-R技術市場競爭的能力,應可認定飛利浦等為獨占事業。 法院認為,飛利浦以其在CD-R市場上具有的獨占或優勢地位,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購買者、使用的商標、最終目的國等資料,乃是利用其市場優勢地位的不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的禁制規定。 2001年3月間,飛利浦推出新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單一授權CD-R專利技術給使用該公司專利的廠商。 飛利浦在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該表須標明各項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及安裝日期等資料,並要求被授權人在每季結束後30日內,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按國別及產品型錄載明購買者的身分及所使用的商標。 公平會認為,飛利浦的授權合約內容所要求事項,與權利金的收取並無直接相關,且飛利浦也銷售自有品牌的CD-R,因此飛利浦的契約如此規定,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的資料情事,其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 公平會於是在2006年4月26日發布處分書,命令飛利浦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鍰600萬元。 飛利浦不服,打起行政官司,法院要求公平會重新作適法的處分。2011年1月20日公平會還是行政裁處飛利浦應立即停止影響交易秩序的違法行為,並處罰鍰300萬元。飛利浦依然不服,再度打起行政官司。但最終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