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黎家維】《通保法》不能只有監察沒有保障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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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一般認為民進黨政府難以迴避同婚專法、罷工預告期入法、中選會與促轉會人事案、獨立公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等五大地雷。其中尚未引爆的《通保法》修法,去年法務部就試圖推動,擬刪除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等通聯紀錄須法官核發「調取票」的規定,改回司法警察及檢察官逕行調閱。被質疑是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倒退。

一、民進黨執政前後立場反覆再添一例

《通保法》之所以上述該條規定,其實多少拜民進黨立委柯建銘之賜。民國102年特偵組因偵辦柯建銘及立法院長王金平兩人疑似涉嫌司法關說案,爆發檢調監聽立院總機風波。當時民進黨與柯建銘痛批國會遭到檢調監聽,並指馬總統利用特偵組進行政治鬥爭。

立法院因而在民國103年通過修正《通保法》,新增第11條之1規定「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也可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不過,該條文仍有例外規定。亦即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重大犯罪時,包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檢察官可以自己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無需經過法官同意,即可調取通信紀錄。

此條規定當然對於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有正面意義。如今法務部主張修法廢掉,當然意味著人權保障的倒退,更為民進黨執政前後立場反覆的立場的惡例,再添一樁。包括特偵組,當時也是民進黨主張要設立,但是執政後,一則認為其追殺阿扁總統,其次就是因為報復黃世銘監聽國會調查司法關說案,於是硬生生把特偵組廢了。

再來就是最近《公投法》的修法,過去在野為了推動公投綁大選,主張公投「應」與大選一起辦理;但是去年底與九合一選舉合併辦理的公投,卻打了民進黨好幾個神祖牌的臉,其擔心2020年公投再次成為對手政治動員利器,於是現在又主張公投只「得」與大選一起辦理,以利其衡量情勢不利於己的時候,將公投與選舉脫鉤。

二、因應911恐攻,擴大監控但不斷展延的《美國愛國者法案》

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是民主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範圍,除非很特殊的情況下,這方面的人權才能限縮。事實上美國自從911事件後,國內對於因反恐而擴大政府進行監聽的權限,以及對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一直存在辯論。

911事件後,美國直接受到恐怖主義威脅而造成巨大損傷,國會於是在2001年立法通過《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該法案不僅擴張了美國警察機關的權限,使其無需循過去嚴謹的程序,就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等各種的記錄;同時賦予財政部長更大的權力來管控涉外的金融活動;此外,更擴大警察和移民單位對於可能涉及恐怖主義的外籍人士,更大的拘留與驅逐權力。

這由於是限縮憲法人權保障範圍的非常手段,因此國會立法是設有期限的「限時法」。因此當期限將屆時,小布希政府於是主導通過《愛國者強化及再授權法》(USA PATRIOT Improvement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5),繼續延長《愛國者法案》之實施期限。理由當然是恐攻威脅依然存在;當然可能也因為政府機關的慣性,拿到權力之後由於很好用,便想一直掌有,很難再從其手中拿走。不過,恐攻威脅逐漸下降,尤其改朝換代的歐巴馬也不想讓這個法案繼續延續,於是在2011年簽署公布了《愛國者落曰條款延長法》(PATRIOT Sunsets Extension Act Of 2011),讓《愛國者法案》在2015年6月1日將正式失效。儘管落日,卻也長達四年之久。

三、上綱國安安全,易成政府濫權

不過,2013年卻爆發一項意外的插曲。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前僱員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Joseph Snowden)向媒體揭露美國國安局從2007年開始推動極機密的「菱鏡計畫」(PRISM),透過與資訊科技公司的合作,包括知名企業如Microsoft、Yahoo、Google、Facebook等,情報機構能對即時通信和存儲在伺服器上的信息,包括電子郵件、視訊和語音通話、視訊、照片、VoIP通話、文件、和社交網絡上的詳細資訊等進行監控。此揭密立刻引起美國國內對政府侵犯人權的高度不滿。

美國眾議院在2015年《美國愛國者法案》到期後的隔日,通過《美國自由法案》(The USA Freedom Act),新法明確禁止NSA蒐集一般民眾的電信資訊,包含電話號碼,打電話的時間與次數,也不准蒐集電子郵件與網址等網路資訊。情報機構必須向一個「海外情報監控法院」申請並經許可,指明特定人士涉嫌恐怖主義,才能要求科技公司提供該人或相關人的通聯紀錄。新法通過6個月後,電話記錄將由電話公司保存,政府只有在獲得法院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取得特定的電話記錄。自此,美國國家安全局失去大規模監聽的合法授權,不能再擅自監控、蒐集民眾的通訊紀錄。

四、重監察卻少了保障,還能叫《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於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與隱私權,但如今修法卻試圖放寬對人權的「保障」,擴大政府對人民的「監察」,當《通保法》只剩下監察而缺乏保障時,早已失去其立法的目的。

美國在911恐攻之後,為因應立即威脅而放寬政府對人民隱私監控的限制,在當下固然有其時空需要,也被多數民意接受,但是時間一久,安全機構不斷以各種理由讓該法延長適用,直到史諾登事件爆發政府濫權,引爆民怨,終於讓此法落幕。這其實也給我們台灣不少啟示。無限上綱「國家安全」,即便是美國這種過去被稱為「先進」的民主國家,也都可能濫權侵犯民眾基本人權,最後總有東窗事發的一天。今天蔡政府不斷以國家安全為由而強化言論管制,放寬政府監控限制,難道我們不該以美國的前例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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