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新制/禮儀師須考照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條文將在7月1日施行。內政部指出,新法重點在強化殯葬服務業及生前契約的規範,以保證消費者權益,例如規定業者需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才可販售,還有建構禮儀師證照制度等。另外,原條文也將修正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如違反可處醫院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舊有規定對於生前契約業者,僅規定須具備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75%交付信託業管理,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仍顯不足。為加強對生前契約業者的管理,新法規定業者須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可販售生前契約。

另外,費用的運用範圍,以風險性較低的金融商品為主,並增列信託財產的動支條件,規定除履行、解除或終止契約等情形外,均不得任意提領使用。又為避免生前契約業者因破產而無法履約,另外訂有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保全及處理的規定,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將更發揮實質保障效果。

至於頗受關注的禮儀師證照,依據新法,具「禮儀師」格者,始能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而具一定規模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應聘僱專任禮儀師,目前內政部已依新法授權訂定發布「禮儀師管理辦法」,預期將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開辦「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禮儀師證書核發作業。

內政部同時表示,原條例部分條文,因考量社會及都市環境變遷,在新法中有必要加以調整,例如規定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如有違反,可處醫院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於100年12月14日前已經核准附設者,仍得繼續使用5年,讓醫院與經營業者的能有足夠時間因應。

至於醫院提供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因符合國人實際需要,新法並未禁止。

有關本次殯葬管理條例新修正條文,及相關配套子法規定,已登載於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網址http://mort.moi.gov.tw/),提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