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 高院改重判扁18年 珍11年

二次金改弊案高院今天二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認定犯下貪污、洗錢罪,陳水扁兩罪合併判處十八年,併科罰金一億八千萬元;吳淑珍合併為十一年,併科罰金一億兩百萬元。另外,扁家成員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也被認定犯下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以及六個月,不法所得全部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潘千詩報導)

二次金改案二審宣判,有部分被告被法官改判有罪,因為高院合議庭認為,我國憲法歷經七次修改,總統職權明顯擴大,對於金融機購合併有實質影響力,所以,前總統陳水扁被認定犯下貪污、洗錢罪,兩罪合併為18年、併科1.8億元罰金、褫奪公權9年。夫人吳淑珍也因貪污、洗錢罪,合併判刑11年、併科一億兩百萬元罰金、褫奪公權8年。

辯護律師鄭文龍說,一定會再上訴。

至於洗錢部分,兒子陳致中被判1年、併科400萬罰金、兒媳黃睿靚被判6月、併科200萬罰金;吳淑珍的哥哥吳景茂、陳俊英夫婦,因符合證人保護法,獲判免刑。至於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前元大集團總裁的兒子馬維建,被判8月、緩刑2年、支付國庫30萬元,前元大高層部分,杜麗萍被判3月,緩刑2年,支付國庫20萬元。而其它金控業者全部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