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就服法細則 禁索非工作隱私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30日電)勞委會今天通過就服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將醫療、信用紀錄等列為隱私,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意願,索取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不少求職者在找工作時,經常被要求提供個人相關資訊。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修正,未來雇主不得要求員工及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通過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案,進一步將生理資訊、心理資訊、個人生活資訊等列為個人隱私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指出,生理資訊包含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等;心理資訊則包含心理測驗、測謊等;個人生活資訊有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背景調查等。雇主應尊重求職者意願,不得要求索取和非工作所需的個人隱私資料。

職訓局表示,雇主如取得求職者同意,才可要求提供和工作所需的個人隱私資料,如駕駛可能需要身體狀況等資料;求職者如有疑義,可向地方政府檢舉,雇主須提出證明所需隱私資料確和工作相關,若無法證明,就違反就服法,可裁罰新台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10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