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法修法 1%到3%考列丙等
考試院會今天(18)通過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除了增加優等的考績等次,公務員將來必須要具備甲等以上的考績年資,才可以做為考績升職等的依據,而且還明定考績丙等的人數比率定為1%到3%,公務人員如果在10年之內拿3次丙等,就應該要予以資遣或退休,這項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為了提升國家競爭力,改變公務機關流於形式的考績文化,積極推動考績法修法,曾經在前年時送進第7屆立法院會期審議,但是當時因為考試院主張丙等訂為3%,受到外界質疑配套不足的反彈,儘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這項條文,丙等比率卻訂為1%到3%。並且立法院也沒有完成三讀,因此,考試院在舉辦21場說明會後,今年才又再提出考績法修法,希望能夠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完成修法。
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這次考績法的修法,不僅將考績分為5個等級,增加了優等的考績等次,人數比率不超過5%,考列甲等和優等的比率合計不得超過65%,丙等的人數比率則定為1%到3%,而且還必須要具備甲等以上的考績年資,才可以做為考績升職等的依據,甚至考績法也會落實同官等比較,避免考績丙等都是打給初任或低階的公務人員。
由於修法也納入了漸進式的輔導淘汰機制,張哲琛部長指出,公務人員如果在10年之內有3次丙等,應該要予以資遣或退休,預估修法後,全國每年大約至少有2,717個公務員將會考列丙等,不過,後功卻可以抵前過,倘若公務員在10年內有1年考列優等,或者是連續3年考列甲等,就可以抵銷丙等1次。
張哲琛部長強調,這項修法並不是強制每個機關都一定要達到一定的丙等比率,另外還訂有團體績效評比的配套,來破除齊頭式平等的疑慮,要是機關團體表現優異,則可以不受考績丙等比率的限制。
圖:張哲琛部長(右一)說明公務員考績法修正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