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影武者 將對債務負全責

工商時報【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7)日初審通過,由台聯黨立委許忠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54條,將可讓躲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背後的影武者現形,一旦公司產生巨大債務,將由實際操控者負擔,以避免求償無門的情況發生。 經濟部商業司預估,修正後,全國15萬企業均有影響。 許忠信表示,過去發生的力霸案與國華人壽掏空案等,就是因為公司最上層的總管理單位刻意搞鬼,造成小股東、員工以及社會付出極大成本,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因此提出修正公司法第154條。 他進一步解釋,目前公司法允許一人公司成立「有限公司」,而該創立人可以透過「有限公司」直接申請成為「股份有限公司」,形成「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於「一人公司」,假設公司資本額僅只有100萬元,但是背後大股東卻刻意簽約5千萬元的合約,事後產生爭議後,公司最多賠償金額僅100萬元,這對於當初簽約的廠商欠缺保障。 商業司原反對此修正案,認為構成要件不明確,同時,公司法的影子董事條款,已可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但在許忠信堅持下,與商業司達成協商,修正公司法第154條,並新增第二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其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許忠信說,影子董事只侷限在公開發行公司,而第154條文規範的對象,是擴及到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類型。 至於何謂濫用與情節重大,商業司表示,將交由法院做個案認定。 商業司長游瑞德強調,條文是針對「特定債務」,也就是說,這筆債務的發生是來自於該股東,所以如果不是一同參與的股東,不會受到影響。 不過他也坦言,但如果是在董事會上表達贊同或支持立場的股東,是否也需負連帶責任,就端看法院判斷。 商業司預估,向經濟部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家數達15萬家,因此一旦該條文正式生效,影響範圍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