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漫漫長路 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說明會」側記

公民參與漫漫長路 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說明會」側記

作者:林書帆

「從前從前有一場『聽證會』……」 「下面呢?」 「下面沒有了。」

聽證會是民主社會公民參與機制中重要的一環,主要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0節的「聽證程序」,自2001年行政程序法施行以來,曾就重大開發案舉行聽證會的例子有中科三期及國光石化,但兩場會議的品質有相當大的差距,非常遺憾的是,9月16日在花蓮縣政府舉行的「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完全名不符實,許多缺失及推託方式都與國光石化聽證會如出一轍,未能成為公民參與的良好範例,充其量只算是一場失敗的「說明會」。

當天在會議開始前及會議進行中,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蔡中岳及研究員黃斐悅等人都就程序問題提出強烈批評,包括最關鍵的「議定聽證程序」、「釐清爭點」、「邀請公正的主持人跟專家證人」等要點,這些大部份都規範在行政程序法第58條與「預備聽證」相關的條文中,然而謝公秉以先前已進行過13場公聽會為由,認為無須舉行預備聽證,但說事關兩百億經費、69項大小建設的計畫不需要預備聽證何以服人?再來關於公告時間,謝公秉用最寬鬆的算法說十天前(9月7日至16日)就已公告相關訊息,試問一般民眾誰那麼有閒等在電腦前看公告,還要讀完500多頁的計畫書提出意見?況且給公民團體的公文還是9月10日才發出的。

雖然行政程序法立意良好,但在法條設計上似乎過於傾向由上而下,聽證日期及場所、要不要舉行預備聽證、爭議未釐清是否續開聽證等 等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即便民間其實很有意見也拿他沒皮條。官方的便宜行事使聽證會精神蕩然無存,即便可以宣稱自己沒有違法,但以行政裁量權當擋箭牌,完全架空聽證會「釐清爭議」的功能,只是對付民意罷了,好比花蓮縣政府之前發的緊急救難「空」背包,只是把所需物品印在包包上,毫無實質意義。

另外,謝公秉一再強調所有計畫內容都只是草案,但這場會議已是綜合發展計畫送出花蓮縣政府大門前最後的體制內民眾參與機制,如果協商大門就此關閉,未來這「草案」到底改了什麼東西民眾哪有機會發表意見?舉例來說,雖然先前辦過13場公聽會,但「鳳林賽車場」的規畫在7日公告上網的500多頁計畫書中卻是第一次出現,也就是說即便13場公聽會都有出席也不會知道有這個開發案。

更令人錯愕的是,謝公秉竟然連縣府自己貼出來的議程都不認真走完,完全略過「業務單位答覆」的部分,只宣布了幾點完全不能稱之為結論的結論,離會議預計結束時間還有50分鐘就逕自草草結束會議,這「結論」大致有以下三點:(1)要求相關單位在擬定與原住民有關的計畫時在用詞及描述上須更加嚴謹,且不得違反原住民基本法;(2)呼籲中央政府推動藍色公路;(3)其他意見會於彙整後提報審議。

第一點是本來就應該做到的事,拿來當結論根本多此一舉;第二點必須質疑的是,行政程序法第62條 明定「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在完全沒有對話及正反意見陳述的情況下,應維持中立的主持人憑什麼在28位與會者的發言中只挑藍色公路當結論?因為這是花蓮縣議會議長楊文值和華岡集團協理葉梅村提的意見?至於既非官員也非業者的看法及對大型建案的質疑就通通忽略?沒錯,當時並沒有其它與會者對藍色公路提出異議,但必須再次強調的是,這場會議把持在一個完全不了解聽證精神的主持人手裡,從頭到尾沒有主動詢問過在場其他人對發言的意見,讓聽證會淪為各自表述的演講比賽。並且任意提前結束會議也讓大家措手不及,在這種情況下藍色公路根本不能稱之為「共識」,只是主持人用來當下台階的安全牌。最後關於第三點,由於主持 人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64條說明完整會議記錄會於何時完成並請發言人確認簽名,也不像台東這次舉行的聽證會承諾至少會以書面回覆意見,在縣府有任何具體作為前,只能以官腔視之。

當初韓國首爾整治清溪川之前,為了盡量降低對當地商家的衝擊,開了四千餘場座談會;紐約現今引以為傲、由廢棄高架鐵道整修成的空中公園(The high line),也花了十年時間規劃,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通過僅一年多,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更是今年9/7才經行政院核定,縣府擬訂計畫時豈有機會參考?無怪乎會交出一份充滿矛盾、處處違反永續精神的計畫書。據更生日報8月28日的報導推測,花蓮縣政府如此草率行事,原因之一或許是為了配合行政院推動小組「九月底送件」的目標。政府看似大手筆編列了四百億預算,但倉促的進程目的究竟是為了花東好,還是急著把錢花掉?對於這場完全喪失公民參與精神的偽聽證會,花蓮縣府還有最後補救的機會,在此呼籲縣府至少在將計畫提報經建會推動小組前須將聽證記錄如實公告,以接受各界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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