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草案修正 酒駕刑度提高 致人死者最重10年徒刑
為了遏制酒醉駕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除了將酒精濃度的標準明確入法之外,同時也提高酒駕的刑責;根據草案條文,違反酒駕者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刪除拘役和單獨科處罰金的處罰種類。(李人岳報導)
為了遏制酒醉駕車,行政院會4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會後轉述,新修正條文將酒醉駕車的酒精濃度標準,明確入法。胡幼偉說:『參考德國、美國標準,將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罰金,刪除拘役和單科罰金的處罰種類,提高法定刑下限。』
此外,新修正條文也將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物品也加以規範,並且加重酒駕結果犯的刑度,對於至人於死者,將從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導致重傷者也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修法後,駕駛人如果拒絕酒測,警方也可從民眾身上散發的酒氣等做為依據,直接認定。行政院長陳沖表示,酒駕死亡人數逐年升高,再犯率高達30%,顯示加重刑罰並不是遏止酒駕的最好方法,除了加強宣導之外,也可思考研議在車上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如果酒測超過標準,引擎就不能發動,相關部會也可思考更有效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