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無薪假協議須勞方同意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可恣為的權利。勞工有完全的權力,選擇是否與資方共體時艱,協議減少工時。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與勞工團體代表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天公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應行注意事項」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表達反對,並指出這兩項行政措施,恐讓無薪假合法化,擴大雇主更大的解僱權限。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對此回應,所謂「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可恣為的權利,明確增訂注意事項及修正協議書範例,是供勞資雙方在自由合意協商簽訂契約時作為參考依據,勞工也可據為明確知曉自己的權益事項。

至於是否因勞資地位不對等情形下,使勞方迫簽情事?勞委會說,勞工有完全的權力選擇是否與資方共體時艱,協議減少工時;但若沒此注意事項與範例,勞方又該從何作為公平合理的參考依據。

勞委會強調,勞工有絕對選擇權決定是否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非經勞工許可下,資方不得強迫簽訂減少工時協議,雇主就當須依法按原契約給付原本薪資。10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