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監處:改顏色與亮度 將取締

不少車主為了耍帥愛炫,常把頭燈、方向燈、尾燈改成藍色甚至紫色,台北市監理處提醒車主,頭燈依法須為白色或淡黃色,方向燈則為橙色、淡黃色,尾燈為紅色,監理處除將請警方加強取締,同時驗車時將加強檢驗燈殼及燈光顏色,不合格者須重驗。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規定,頭燈燈色須為白色或淡黃色,且左右燈色須一致;方向燈須為橙色或黃色,淡黃色頭燈旁的方向燈限為橙色,但車尾的方向燈可為紅色;尾燈則限紅色。 車頭燈改為藍色,其燈光在遠處看來呈現淡藍色,雖然看起來很炫,對其它駕駛人而言反而不易辨識。監理處說,燈光辨識程度一旦降低,肇事的可能性將會提高。 監理處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或變更原有規格,將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的罰款,且經調查,全世界所有車廠的新車燈光,都是按照上述規則設計,改成其它顏色明顯是「變更原有規格」,依法即可開單告發。 監理處說,汽車定期檢驗時本就須檢驗燈光,即日起更將把燈殼及燈光顏色列為重點檢驗項目。若更改顏色即視為不合格,必須改回原有顏色重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