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違法房仲代銷業 依規裁罰

基隆市政府近期屢獲民眾檢舉,有商號或個人在未經許可並辦理備查前,即以「XX房屋」或其他名義,設立實體辦事處、招牌、看板、印製名片或於網路上刊載物件,擅自招攬仲介業務,並收取報酬對價,促請市府予以查察,以免有民眾吃虧上當。 為維護交易者權益,市府業已依規進行調查並予以裁罰,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民眾如發現有前述違法情形,請檢具相關書面事證,向市府地政處檢舉。 市府地政處表示,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內政部訂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其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