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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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

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

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新光銀行不服,

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1月18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3年度

重上字第404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6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