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弊案 張燦鍙判三年 黃郁文四年
記者葉進耀/南市報導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審結八十七年的道路徵收弊案,台南市府會非法利益輸送二億五千萬元,法官依貪污罪判前台南市長張燦鍙三年,現任台南市議員黃郁文判四年,其餘六名官商也都判一年三月不等。本案可上訴。
本案一審判決,前議長黃郁文、前市長張燦鍙遭到重判十年、七年不等,二審降為八年、六年,更一審到更三審,雖均判有罪,但都愈來愈輕;另外,七名官商尤泰盛、林清堆、郭學書、陳俊君、巫啟后、林炳輝,更三審也都被判一年三月到三年六月不等徒刑。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民唐彩雲透過土地掮客,八十七年初找議長黃郁文幫忙,黃與議會機要祕書列出道路徵收補償表,要求市府在八十八年總預算中編列五千餘萬元徵收,黃並以議會顧問劉漢池及妻子張素貞名義,購買路地供市府徵收補償。
合議庭審理發現,當時市長張燦鍙交辦編列預算五千五百多萬元送議會審查通過,過程竟出現「跳躍式」選擇性徵收;八十八年初,市民王振橫透過掮客找上黃郁文,要求出售安中路的道路土地。黃再要求市府編列安南區怡中段道路土地徵收補償款一億三千萬元,張燦鍙將預算刪為六千萬元。
市府主秘林清堆建議基於府會和諧,應儘量滿足議會要求,將工務局未定案徵收土地計畫書私下交給黃郁文,由黃指定三等卅七號道路徵收,致原來預算由六千萬元暴增為二億五千萬元,最後市府以二億二千萬元送議會審查,由黃郁文親自主持通過,黃獲利達一億三千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