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第2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新臺幣肆拾億元整,訂於103年12月25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1月18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06340號函暨103年11月20日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5340號函核准發行。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12月22日證櫃債字第10300347461號函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第2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時信用評等:本債券委託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為評等機構,信用評等日期:103年12月12日,信用評等結果:twBBB。

三、發行總額及每張之面額:

(一)發行總額:新臺幣肆拾億元整。

(二)發行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四、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3.50%。

五、發行價格: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六、期限與利息償還方法:

(一)

1.發行日:民國103年12月25日發行。

2.期限:無到期日。

(二)利息償還方法:

1.本債券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2.本債券計息每壹仟萬元面額付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受償順位:

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就本行剩餘財產分派之受償順位,次於本行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但本行如發生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八、提前贖回權:

本債券發行屆滿5年後,若計算提前贖回後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仍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比率,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本行提前贖回。

九、利息停止支付情形:

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本債券之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支付利息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

因前項事由而停止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十、遞延償還本息:

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一、債券形式:

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登錄。

十二、還本付息:

(一)代理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債券於核付債券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

(二)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非付款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不另計付利息;如本債券持有人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十三、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本行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四、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五、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十六、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七、本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破產或清算時,自清算程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十八、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十九、定義:

(一)本發行要點第八點及第十點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

(二)本發行要點第九條所稱之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淨利為準。

二十、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