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少點歧視、多點尊重 衡情論理看同婚立法

日前韓國瑜市長在工商協進會的理監事會上回答問題時提到瑪麗亞,其言論引發菲律賓駐台代表鄭重抗議。話題喧騰幾天後,越來越多國人理解市長談話已涉及對菲律賓女性的歧視。這樣的言論即使是戲言或口誤,仍為文明社會所難以認可。而國人也當反躬自省,檢討在自己在性別、階級與種族等面向,是否隱藏根深蒂固、難以察覺的歧視。韓市長說法沒錯,的確有不少台灣人無法接受菲律賓人擔任自己孩子的英文老師。這是台灣人民必須正視的大問題。

台灣社會另一個顯著歧視,呈現在對特殊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者的隔離、霸凌與限制。 2000年意外身亡的玫瑰少年葉永鋕,因較為女性化的性別傾向,他在學校常受同學的欺負。他的死引發各界呼籲應該強化學校的性平教育,扭轉學生對於性別的僵化認知。希望透過國民基本教育,慢慢弭除整個社會的恐同心態。可惜成效尚未大顯,反同團體卻已經施壓要學校停止相關性平教育,這是很令人痛心的。

這幾年還有以基督教會為主力的團體,假維持傳統婚姻為名,廣泛散播無根據無邏輯的言論。他們指控婚姻平權的主張破壞傳統婚姻關係,會造成人倫悖逆、致使人類社會無從延續。他們任意扭曲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以誇大言論造成社會恐慌。還高度動員推動公投,企圖以公投結果施壓政府,要讓法律限制少數人享有平等保障的憲法權利。他們的主張不僅違反法治原理,侵犯以人性尊嚴與權利平等為核心的根本原則。也令年輕一輩驚詫,不知這些保守勢力意欲何為?而當政者也不曉得該如何因應,進退失據。

衡情論理解決同婚立法爭議

筆者認為,解決之道在於國人能否少點歧視,多點同理心與尊重。然後平心靜氣地衡情論理,根據憲法精神與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解決同婚立法引發的爭議。

對於同性戀朋友想要有伴、想要有穩定的家庭關係及法律保障之婚姻自由的心願,旁人即使不是同性戀者,基於同理心也可以理解。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已在立法院進入二讀。這草案並未改動現行民法。專法草擬者知道現階段台灣多數人民對同性婚姻仍有疑慮,特別是在基督教會中。因此刻意不提同性婚姻四個字,而是在草案26個條文中反覆提到「第二條關係」達42次。以所謂的「第二條關係」取代同性婚姻關係一詞。坦白說,這種隱性歧視昭然若揭,立法技術實在不高明。但可以理解是為了突破僵局的權宜作法。草案中,同性婚姻不會產生姻親關係,也不會發生父母親財產被兒女的同性配偶繼承問題。

反同團體為抵制行政院專法,另行推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立法院中併案協商。該法以「家屬」定義同性婚姻關係的雙方。其實民法本有家屬規定,無須另立新法。反同者只是要造成立法諸公困擾,間接對抗憲法規定之人性尊嚴至上與基本權利平等的規定。

大法官在第748號解釋中清楚表明,憲法絕不會因為個人的性別傾向或認同,對其差別待遇或進行法律隔離。現行制度中,人口中約5%的同性戀者無法享有異性戀者之婚姻自由與組成家庭的權利。這兩種權利皆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為表彰人性尊嚴與確保個人自我實現的重大權利。根據憲法第七條,國家必須保障每位國民享有同等權利。因此大法官明確裁定,國會必須在兩年期限內完成立法,補救法律保護不足的缺漏。或修改民法、或制定專法,則由立法部門自行決定。若立法院在今年5月24日後仍無作為,同性戀者可以直接適用民法規定,逕行請求國家承認其婚姻關係並辦理登記。大法官並未認為同性婚姻關係等同於家屬關係。

理性檢視去年公投通過的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草案條文並未改動民法婚姻規定,符合本案公投結果。又檢視第12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行政院草案的確是採用公投案文所稱之其他形式,以專法保障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中反覆提到:「同性戀者享有與異性戀相同,可以在法律保障下經營兩人之永久共同生活關係。 」也無損任何異性戀者享有之既得權利,符合多數臺灣人民現階段不願給同性戀者平等對待的意願。

憲法是為保障所有人民的權利而存在,是社會最大的公約數。要求政府必須保障人人享有法律平等尊重的權利,是全體公民的責任。筆者相信凡講道理、有公義心的朋友,會願意支持行政院這個草案。期盼儘早通過行政院版草案,早日平息爭議。每個人能多點同理心與尊重,少點歧視,台灣社會就能朝向更公平、更合乎人性尊嚴的文明目標,穩步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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