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送中條例」為香港法治送終?

只因為2018年2月有一位香港19歲男子陳同佳在臺灣殺了香港女子潘曉穎後逃回香港,香港政府以無司法管轄權不審理本案,讓潘小姐無法送終,卻何以還要香港法治跟著送終?

香港《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原則上只管轄在香港本地的犯罪,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例外容許香港司法管轄犯罪地在域外而被害人回到香港才死亡的案件,以致於這起香港人臺灣殺香港人事件在香港無法可管。但犯罪行為地臺灣有權管轄,臺灣法治水準足以確保犯罪被告的刑事程序上一切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乃考慮同意中華民國政府關於引渡香港殺人犯到臺灣受審的請求,基於臺港間並無引渡協定,因此香港政府保安局乃建議修訂香港《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從香港法制作根本性的修訂,打開與臺灣逃犯引渡和司法互助的空間。

依香港《逃犯條例》的現行規定,一次性個案地移送逃犯到域外,需要經過立法會的附屬立法程序,為了避免打草驚蛇,讓逃犯在此審議期間乘機逃出香港,所以保安局建議直接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經法庭形式審查,即可直接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不要再經過立法會。此外,考慮到訂定關於逃犯引渡和司法互助之長期安排的國際或區際協定的可能性,《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原來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適用的規定,保安局也打算建議藉此修訂為一體適用,即當香港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逃犯引渡或司法互助事宜的適格國家時,便也將澳門同臺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一併都通通納入了。

臺灣人反對的是把臺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修法,如不將臺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現在香港就可以和臺灣直接洽簽引渡和司法互助協定了,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近年屢屢將臺灣海外的犯罪嫌疑犯引渡到該國受審,那怕據以審判的證據不足,也要藉此伸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權。

《逃犯條例》淪為「送中條例」

應當最令香港人、臺灣人和所有進出香港的外國人所擔心的,就是香港特首和法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壓力下,或者好傻好天真地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交的理由,就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認定的犯罪嫌疑犯秘密「送中」送進內地被認罪了。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不適用於香港,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於司法人權的保障不足,凌虐人犯、刑求逼供是常見的審訊技巧,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之案件,依法幾乎可以完全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定之適用,所以保安局的修法建議,根本就是讓中華人民共和國遂行其海外執法和香港內地化的用意,把《逃犯條例》改成「送中條例」,完全不懷好意。

現行香港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或引渡時,都會從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自主性和司法的獨立性出發,依雙重犯罪原則,來審查同一事件是否在兩造司法管轄區內都構成犯罪,這才會同意展開合作,但雙重犯罪原則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會出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審訊階段要逮捕人犯,都會以當事人違反一般刑法規定作為說法,來掩護真正的政治目的,舉例而言,瑞典籍華人桂民海在泰國被綁架秘密送返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提示的理由和桂民海認罪的內容,都是關於酒醉駕車的交通肇事罪,誰相信?

維護香港一國兩制和法治傳統的對世公信力、香港作為自由港的獨特地位所架構出來的經濟繁榮,香港同意由特首決定將逃犯移送到中國大陸的修法倡議一定要擋下來。香港是實施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的地區,該公約要求締約國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並禁止將任何人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的國家,香港一旦在法治出現破口,請問世界各國人士誰還敢到香港訪問和投資,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計畫實施後,香港逐漸內地化,不怕死的直接進駐到內地就好了,香港連留下怕死的人的法律誘因都沒有了。

港臺應簽署司法互助協定

我們思考香港政府保安局的修法理由,關於取消立法會的審議權以避免驚動被請求移送域外的逃犯,而由特首提出證明書向法院申請臨時拘捕令的制度設計,尚符合一般國家的做法,引渡和司法權、行政權的關係較為密切,由政治部門的議會來參與個案的判斷,並不恰當;爭議點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開放引渡和司法協助,如果鑒於大灣區成形後香港內地化的治安需要,那麼在修法中,香港應當把「同一標準、互相尊重」的原則入法,也就是不僅在實體法上有雙重犯罪原則可資判斷,在程序法上,也要看個案的審理上,中央人民政府能否對香港特區政府承諾願意履行與香港同一標準的訴訟正當法律程序;當然為杜絕後患,最好是維持現狀不變,等香港人民對於中國內地的法治有信心後再說。而如果只是為了要解決與臺灣之間的引渡和司法互助問題,就直接針對臺灣修法,不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這一類語意曖昧的字眼,有關臺灣就寫臺灣,有關澳門就寫澳門,有關內地就寫內地;或者明定對全世界開放而單獨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以此一方式迴避臺灣的政治定位爭議,也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暗度陳倉,伸手到香港,以上兩種方式都可以彰顯香港的高度自治。

臺灣海峽兩岸之間都可以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簽訂,港臺之間交往如此密切,何以不能自行來簽署雙邊的司法互助協定呢?香港政府不能就此向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據理力爭嗎?這才攸關一國兩制精神的核心問題吧?但香港還是應當直接修正《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讓香港司法擁有對香港人的重罪行為地在域外發生的屬人司法管轄權,這樣就可以在香港起訴和審判香港殺人犯了。歸根究柢,香港毫無必要為了解決臺灣問題而開後門變相迎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長驅直入。事實上,臺灣本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和《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使臺灣司法機關可以在沒有雙邊司法互助協定的情況下,基於香港政府的請求和人道的考量,為潘曉穎案提供必要的司法協助,不必擔心臺灣不合作。為此本文沉痛呼籲,香港政府不要為了解決個案正義,把香港的法治和臺灣的尊嚴都一併葬送掉了。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