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新規定:雇主不得要求 員工提供隱私資料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下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第5條條文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表示,近來各式詐騙案頻傳,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使求職者與受雇員工的工作權利、個人隱私獲得保障,因此提案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根據新修正通過的《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文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雇主也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等規定。

另外,修文也規定,雇主也不得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