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 別再鋸箭療傷了

中國時報【王誕生】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正在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才又使得如何讓建教生既能受到權益保護又能有所學習成長的問題再度引起社會的關注。 去年四月初的新聞已報導:洋華光電產業工會到教育部門口抗議,揭露洋華光電剝削其建教生,不但讓建教生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還要求上大夜班,超時工作,違反現行法令。教育部當時的回應是:將儘快組成專案小組深入調查,如果確認違法屬實,有必要可停辦。但是,這個案子辦的如何,就沒有下聞了。 今勞委會根據教育部接獲的投訴,稽查五十家建教合作廠商發現高職建教合作更多的問題。教育部的回應似曾相似:正根據勞委會稽查結果全面清查與卅家違法廠商教建合作的學校,是否涉及輔導不周。教育部次長林聰明也強調,校方若違反現行建教合作辦法,情節嚴重者,除了明年度減班招生處分以外,更會被扣減明年度補助款。 如此的處理方式,只有學校有責任,使建教生權益受損的業者卻可以置身事外。合理嗎?此次修法也應將業者的責任一併放入條文中,讓跨部會的合作來解決此一久懸的問題。 我國有關技術生的建教合作制度是國內技職教育專家與學者於民國五十八年創立,並透過跨部會的溝通協調,修改相關法律與制度才得以延續至今,並有其功效。其實,很多企業辦理建教合作,能同時解決學生的求學,學校的招生,和使業者獲得穩定又年輕的勞動力的種種問題。透過學校方面的協助與輔導,學生基於學歷的取得,多至少會留任三年,企業的基層人力當然相對的就穩定多了。但是實施的是否為「技術生的建教合作制度」,則少有人在意與弄的清楚。 建教合作法對於學校的權責,已規範甚詳,只欠教育當局的落實與執行而已;該法較欠缺的是對業者的規範。既然企業也是建教合作制度的受益者,若違反規定而剝削弱勢的建教生,理應受比停辦還重的處分才對。我國應該仿照國外相關的規定,除了有罰則外,也該要求違規的企業提出「肯定作為(Affirmative Action)」 的保證,並組成專案小組來審查與監督該企業事後作為與其保證是否落實?另外,政府也應對受剝削的弱勢建教生協助其追討回所蒙受的損失。 當然,此次的主角是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的技術生;其實,也有一些大專院校的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或產學合作的建教生也一樣有類似的問題,教育當局應一併解決才是。 (作者為彰化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