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脅迫少女陪酒 酒店經紀判3年半

男子龐偉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底,在酒店擔任經紀人,涉嫌性侵一名未滿十八歲的少女,然後脅迫少女簽下兩張共計五十萬元的本票,再以本票逼少女下海從事脫衣陪酒。一審法院採信龐偉的辯稱,認定雙方合意性交,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發現,少女被性侵後,曾以簡訊與朋友密集聯絡,證明自己確實遭到性侵,合議庭認定龐偉犯下「強制性交」以及「和誘」等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