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三讀 生理假不併入病假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為維護女性同胞的權益,立委蘇震清去年12月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以解決職場女性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而導致年度病假額度變相減少的不公平現象。如今該案已由立法院會3讀修正通過,以後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 修正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如下: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蘇震清表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生理假的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如此一來,因生理期而工作有困難需請生理假的女性受雇者,其年度病假額度變相減少,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原意。 此外,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於民國98年3月所做的「女性勞動者經期健康及工作保護規範研究」中,也做出女性生理假應與病假脫勾之政策建議。 為維護女性受雇者的權益,他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明定女性生理假日數不得列入病假或事假計算。如今由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後,對女性權益的維護和尊嚴的提升,往前邁進了一步,將使台灣逐漸成為兩性平權的社會。201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