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癱人 一審判賠1744萬 二審判免賠

中國時報【林和生╱高雄報導】 陽明海運高層葉陳輝與部屬陳奕政,七年前共同開車欲前往同事岳母於高雄靈堂上香致意,途中不慎與民航局官員王銘麟騎乘機車發生碰撞,導致王男至今仍癱瘓在床,民事一審認定車是葉某駕駛,因此判決需賠償一七四四萬元,昨日二審出現大逆轉,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葉免賠。 二審法官認為,時任陽明海運協理葉陳輝,當時南下與部屬陳奕政約定前往捻香,依經驗法則認定,車子屬陳男所有,加上陳男是高雄在地人,對於路況熟悉顯然比葉某還熟悉,且兩人上下屬關係,依據總總理由看來,開車者顯示是陳男,這也皆通過測謊。 另外,行程屬於兩人與同事間私人情誼,並非公司指派工作命令,開的也不是公司車,因此判定一審認為陽明海運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應廢棄。 這起意外發生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傍晚,當時王銘麟騎機車沿高市中山四路慢車道往南行經金福路口,與兩人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王男在車禍後被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卻因傷及脊髓導致四肢癱瘓、至今仍無法工作。 王銘麟指控駕駛未等指示燈亮起,就貿然左轉,明顯有過失,要求陽明海運公司及被認定駕駛葉陳輝需連帶賠償,包括喪失勞動能力損害一千四百萬元、精神慰撫金五百萬元及薪資、醫療、看護等費用共二六八五萬元,高雄地院一審判決,騎士需負擔三成責任,因此判賠一七四四萬元。二審法官卻採不同見解,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因案發當時陳奕政報警坦承是車輛駕駛,高雄地院依過失重傷害罪、一審判他六月徒刑,不過事後有目擊證人指稱,葉陳輝才是駕駛,因此二審逆轉改判陳奕政無罪定讞,但事後又依經驗法則認定,葉陳輝也不是駕駛,全案成了有被害人、也有當事人,卻無人需要負責的罕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