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 保護令宜分階段發放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0日電)防範家庭暴力的保護令,往往必須等1個月才能取得,專家建議可分階段發放,先以效期短的保護令「救急」,再由法院審慎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現代婦女基金會日前公布一項調查顯示,89%民眾希望保護令在3天以內核發,但根據司法院的統計,暫時保護令平均核發時間需19.38個工作日,相當於1個月。通常保護令則需要45.79個工作日,相當於2個月又7天。

受暴者聲請保護令,往往已是承受長時間暴力,忍無可忍或有立即危險時,才會使出的手段。但法院審理時間太長,在等待保護令的期間,受暴者仍無時無刻處於暴力的威脅下,國內外都曾發生被害人在等待過程中,不幸不殺身亡的憾事。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表示,法院延遲或拒絕發放保護令的原因,主要都是缺乏「證據」,不願輕易介入「家務事」。

林美薰舉例,「高壓控制型」的暴力是隱藏的,但受暴者可能長期受到自由、經濟的控制,或是遭受言語侮辱,生活猶如關在鳥籠中,心理創傷不亞於肢體傷害。但因為沒有明顯證據,聲請保護令時往往不被核准。

另外,現代人注重自身權益,現代婦女基金會就曾接到一個案例,受暴婦女的丈夫也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還能拿出驗傷單,法官遇到這樣的狀況,只能請雙方和解了事。

另外一個難處在於結構性問題,台灣法院的案件太多,開庭需要排隊。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陳淑芬表示,在一些國家,警察局或市政府就能核准暫時保護令,不必經過法院,這樣的作法值得台灣參考。

陳淑芬認為,如果擔心保護令氾濫,可以拉低暫時保護令的效期,例如先給11至14天。讓受暴者先獲得保障,之後再由法院審慎評估,是否要再核發通常保護令。

律師莊喬汝則建議,保護令不只要快,法院也應盡量給予「暫時監護權」。因為實務上,許多受暴者不願逃離暴力,都是擔心孩子沒人照顧;或是帶著孩子離家,因沒有獲得監護權,造成子女搶奪的問題。

根據調查,8成民眾認為暫時監護權有必要,但法院核發的比率僅4%。

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審慎是必要的,避免輕易入人於罪。但在保護受暴者下,給予彈性,第一階段的保護令改由警察局或市政單位發放,讓受暴者遠離立即危險,或許是可考量的方向。1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