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翻致病患死 司機判4月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58歲鍾姓救護車駕駛載送病患行經桃園某交叉路口時,與小貨車相撞後翻覆,病患心肌梗塞發作,送醫不治。台灣高等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鍾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任職於桃園長庚護理之家救護車駕駛的鍾姓男子,民國96年11月間載送病患行經桃園某交叉路口時,與駕駛小貨車的宋姓駕駛相撞翻覆,導致病患急性心肌梗塞發作,送醫不治。

法院一審認定鍾男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有開警示燈及警鳴器,不受行車速度及號誌的限制,經過該交叉路口時也已減速慢行,又當時沒有足夠的時間反應煞停或閃避,認為他無過失,判他無罪。

高院認為鍾男在交叉路口面對紅燈時,應能預見側向會有行進的其他車輛,因此是鍾男疏忽。審酌他是為了將病患快速送往醫院急救,而於送醫途中因開車不慎,導致病患死亡,造成病患家屬難以彌平的傷痛,但鍾男已於去年與病患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0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