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判不准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燦坤曾以「會員招待會」文字申請商標被拒,又以「會員特典」想註冊為商標,智慧財產局不同意,燦坤怒告智慧局,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這4個字不具備商標的識別性,難以判准。 民國98年7月間,燦坤以「會員特典」文字申請註冊商標。燦坤主張,「會員特典」商標經過燦坤反覆而大量使用,而成為交易上商品的識別標識,應具商標識別性。 燦坤認為,創用「會員特典」字樣,時間長達9年之久,已成為燦坤提供服務的表徵,而跳脫一般常見名詞之列,因此已取得商標法第2層意義的事實得以被認定為商標。 智慧法院不同意燦坤的看法,判決書指出,燦坤所稱的商標圖樣,由單純未經設計的橫書中文「會員特典」所構成,其整體文字給予相關消費者所認知的意義,即為對所屬會員所提供特別優惠方案的意思。 燦坤用這4個字作為商標,只是說明對所屬會員所提供特別優惠方案的廣告宣傳用詞,,不足以使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服務相區別,所以不具識別性。 判決指出,燦坤的廣告資料上所載「會員特典」字樣與其他宣傳廣告用語係交互配置,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而言,如果沒有標示「燦坤」的字樣,消費者實在無從單憑「會員特典」等文字,就可以識別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燦坤主張自98年起迄99年11月止,投入高達6,080萬元宣傳費用,但法院仍難以認為,燦坤所稱的商標,已經其長期廣泛使用,在交易上已成為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識而取得第2層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