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比照公部門周休2日企業勞工 102年1月2日為休假日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1月1日和2日都是勞工休假日。但比照「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的企業,跨年是4天假期,元月2日要上班。

勞工在跨年、元旦假期可能有多種休假模式,勞委會提醒,如果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但也可依員工意願,給予「補休」替代。

依據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說明,如果工時制度為比照公部門行事曆,周休2日之勞工,應於101年12月22日先行補上班,即可從101年12月29日至102年1月1日連休4天。

如果工時制度為隔周休2日之勞工,假設101年12月29日與101年12月30日為週休,則公司將102年1月2日之假期挪移到101年12月31日(周一),則可從101年12月29日至102年1月1日連休4天,「且101年12月22日不用補上班」,但是102年1月2日要正常上班。

如果工時制度為隔周休2日之勞工,如101年12月29日(週六)需要上班之日,仍有連休4天的需求,則企業要將101年12月31日之上班挪移至101年12月22日先行補班,即可從101年12月30日至102年1月2日連休4天。

如果工時制度為隔周休2日之勞工,企業未做任何假期調移,則勞工僅休102年1月1日至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