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室內裝修 恐受罰

鑒於一般民眾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採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含樓高六層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都必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樓高五層以下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為加強管理,公告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台北市政府為避免多間套房裝修,造成日後房屋滲漏水糾紛,凡建築物直下層供住宅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浴室或廁所時,均須取得直下層屋主的同意書,否則一概不予核准。 建管處長張明森表示,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六至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或補辦為止。建管處呼籲業者於執行業務時,應主動向住戶說明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