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上盒侵害著作權 最重判2年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用機上盒等方式,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以下情況而受有利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情況包括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這類的電腦程式設備或器材,以及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這類的電腦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