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小時基本工資 1/1起調整為109元

每小時基本工資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10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09元,按時計酬及按日計酬者,請雇主及早調整安排。

關於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出勤費計算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9條有明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在2小時內者,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2小時內者,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及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如與勞工約定按時計薪,其議定工資不可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新台幣109元)。除了另有約定外,按時計薪者,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39條例假照給工資,毋須再行另給。如雇主延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國定休假日出勤者,應以議定之每小時工資額,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9條計算延長工作工資及假日出勤費。

雇主如與勞工約定按日計薪,其議定日薪,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如雇主延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國定休假日出勤者,應以議定之工資額,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9條計算延長工作之工資及假日出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