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境外假學歷 大陸無刑罰

旺報【(李崖立╱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 近兩年來,大陸某些知名人士的假學歷遭到曝光,但很多偽造學歷者並未受到刑法的處罰。 大陸《刑法》無偽造、使用虛假文憑罪。依該法第28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偽造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販賣者,以共犯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依上述規定,因國外高校非「事業單位」,偽造國外的學歷不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依台灣《刑法》第212條和216條的相關規定,偽造和使用假學歷構成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不論該學歷是否來源於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