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 桿弟適用勞基法

中國時報【林偉信、張國欽╱台北報導】 桃園藍鷹球場,3年前無預警將林姓女子等3名服務近20年的桿弟開除,並以與桿弟是委任關係為由,拒發資遣費,林女等人提告索討。最高法院認定,球場指派桿弟補沙、拔草,並有實質管理行為,雙方屬僱傭關係,昨日判決須給付3人共232萬確定。 受僱藍鷹球場的林姓、鄒姓、葉姓女子,從1992年起分別擔任球場桿弟,但2012年6月26日球場告知3人不用再去工作了,林女等人向球場要求資遺費遭拒,因而鬧上法院。 歷審認定,高爾夫球協進會的認定不能拘束法院,由於桿弟須依球場規劃的班別上下班,遲到會遭罰款且無法上班必須請假,桿弟還須清掃球場,因此雙方有勞動契約存在,桿弟適用勞基法規定,球場須給付資遣費確定。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也認為,桿弟費用並非球場營業收入,依法不需繳納營業稅,彼此並沒有僱傭關係。 事實上,國內幾乎所有高球場,都未將桿弟列入正式員工,因而未付給薪資與投保,桿弟的唯一收入都是為擊球來賓服務的「桿弟費」,球場則「代收代付」, 不抽取任何費用。 因此,各球場的桿弟,都是由桿弟委員會自行管理與訂定揹球桿時的服務態度考核辦法,場方不會涉入,許多球場的桿弟未能受勞基法保障。 對此,高球協進會理事長吳憲紘昨表示,他不清楚事件緣由,無法評斷法院與國內高球場業者的認知是否不同,但協進會將好好思考,如何改善場方與桿弟之間的關係。 他並從場方若沒有桿弟就難經營的角度說:「以我個人立場,既然桿弟不是球場的員工,我就不敢貿然開除他們,至少家族在苗栗經營的全國球場,多年來不曾開除過桿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