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情人塔 須課娛樂稅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黃昏時分,淡水漁人碼頭情人塔倩影雙雙,隨著電動塔升高,淡海金色的晚霞盡在眼簾,倆人花300元,可以一覽淡水美景。但此情此景的代價,未來可能要升高,因為搭情人塔確定要課娛樂稅了。 情人塔設備,是福容飯店公司漁人碼頭分公司所有,搭情人塔在平日票價每張120元、假日每張150元。新北市稅捐處認為門票須課娛樂稅,福容飯店不服,打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情人塔屬娛樂設施,必須按娛樂稅法規定課徵娛樂稅。因此判決,福容飯店漁人碼頭分公司敗訴確定。 此一確定判決的影響是,除非業者吸收此一稅金,否則情人們上塔費用,不久恐怕要大幅上漲了;情人塔未來課徵娛樂稅的稅率,可能是按票價或收費課徵最高不得超過50%的稅負。 福容飯店主張,昇降設備並非娛樂稅法所定的娛樂設施或場所,不應該課徵娛樂稅,與貓空纜車相似,具有人文歷史生態景觀的教育功能,而貓空纜車就沒有課徵娛樂稅問題。 不過法院認為,台北航運公司遊艇屬於交通工具,服務在淡水老街與八里左岸往返間,不必課徵娛樂稅,貓空纜車也是交通工具;而大河之戀皇后號具有遊覽港口的性質,起訖點都是關渡碼頭,就須課徵娛樂稅;美麗華摩天輪係以機械動力帶動乘客賞景,具有娛樂性質,也須課徵娛樂稅。 但是,小朋友騎的搖搖馬,是孩童自行搖動,無須課徵娛樂稅,倘若是投幣以動力帶動的設施,就要課徵娛樂稅。 法院說,搭乘情人塔是利用座艙調整昇降角度觀看淡水景色,全程乘客並未離開情人塔設施,也就是情人塔是以機械動力帶動遊客賞景的設施,而非單純運輸功能的交通設備。 何況,乘客搭乘情人塔,需要購票才能搭乘,足以認定消費者購票搭乘情人塔時,已進入福容飯店漁人碼頭分公司的娛樂服務範圍內,稅捐處課徵娛樂稅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