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兒童節怎放假?北市勞工局每天近百詢問電話

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到底該怎麼放假?許多勞工朋友有疑問,台北市勞工局這幾天光是勞工朋友打來的詢問電話,每天近百通,台北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清明節、婦女兒童節都屬應放假日,適用於勞基法隔周休兩日的勞工,不過如果是週休二日,則是四月四號放假一天。(林麗玉報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今年的行事曆,將民族掃墓清明節、婦女兒童節合併在4月4日休假,引發許多勞工朋友有疑問,到底四月四號、及四月三號怎麼放假?台北市勞工局這幾天的民眾詢問電話,每天都有近百通以上,台北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說,民族掃墓節,是依照農曆清明節為準,每年不固定,而清明節前一天為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今年為4月4號及3號,這兩天都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應放假紀念日,如果是實施隔週休二日的勞工朋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民族掃墓節及婦女、兒童節,二天都應該放假、且工資照付,如果企業因經營需要,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都需要加倍發給,或由勞工事後採補休或調移至他日休假皆屬可行。不過如果是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工朋友,因為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則只有四月四號休假一天。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說,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工朋友,排定4月4日民族掃墓節休假1天,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已經和其他工作日對調,不生另行補假、或加倍發給工資問題,至於服務業或相關排休制企業,休假日需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原休假日已經成為工作日,沒有加倍發給工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