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叫救護車須付費 逾時未繳強制執行
發生事故時,119救護車成為救人關鍵要素,然而卻有部分民眾濫用此資源,影響緊急傷病患就醫。台北市衛生局及消防局今(7)日表示,未來民眾只要指定救護車載送到「非」急救責任醫院,並且「未」赴急診室檢傷掛號者,將收取救護勤務費,藉此遏止濫用救護資源、保障「緊急」需求者權益。 根據台北市消防局的統計,自民國88年到上(11)月,所屬救護車已累計出勤次數超過137萬次,成長約200%之多,並且每天達400件救護勤務,平均每3至4分鐘就有1位民眾撥打119申請救護車。 為了讓市民珍惜救護資源,自今(101)年1月起,衛生局及消防局先陸續針對149位使用救護車送醫次數10次以上的「救護車高使用者」,進行個案訪視和轉介;3月起,積極宣導「正確使用救護車」及「濫用緊急醫療資源」的收費觀念,截至上月底,救護車高使用者叫車次數平均下降43.2%。 消防局長蕭英文指出,部分民眾因酒醉、肚子痛、行動不便或閃到腰等理由撥打119,不只讓救護勤務量增加,更延誤重大傷病患者急須就醫的時間,因此衛生局和消防局組成「緊急救護審核小組」,將針對個案逐一審查。 宣導緊急救護科長王證雄表示,除「精神病患」及臨盆孕產婦外,即日起,只要指定救護車到台北市非急救責任醫院,或是未到急診室檢傷掛號的民眾,一旦確定為濫用119救護車資源,都將依台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收取「救護車使用費」1,800元。逾期未繳費者,根據規費法第20條規定,徵收滯納金及利息;超過30天仍未付費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同時,衛生局長林奇宏也強調,一般民眾如有急性腦中風、胸痛、車禍、摔跌傷、昏迷、突然性意識不清或重大創傷等緊急醫療狀況,一定要儘快撥打119送醫,不須負擔任何費用。若是單純到醫院回診…等不緊急者,千萬不要打119申請救護車服務,可以改使用復康巴士等居家照顧功能,以免阻礙真正傷病患被救的權利。 延伸閱讀: 一年call救護車78次 台北市擬收費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