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冥紙侮辱案 苗檢不服院裁定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5日電)高雄市6名男女聲援苗栗大埔自救會抗議政府徵收農地,到苗栗縣長劉政鴻家灑冥紙,遭苗栗檢方以犯公然侮辱聲請簡判,苗栗地方法院今天駁回聲請;檢方不服將提抗告。

苗栗地院公布的裁定書指出,4名老翁與2名婦人在民國99年8月自高雄北上苗栗竹南鎮大埔地區,參加仰藥自盡的徵收戶農婦朱馮敏公祭,並於告別式後轉往劉政鴻住家拋灑冥紙抗議。

劉政鴻訴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6人坦承犯案,檢方以冥紙在台灣民間習俗中為陰間使用貨幣,對生者燃燒或拋灑有詛咒對方不幸之意,認定被告6人貶損劉政鴻聲譽,以犯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判處刑。不過,法院今天以被告行為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並不成立犯罪,裁定駁回聲請。

苗栗簡易庭法官蔡志宏指出,刑法得對侮辱性言論加以處罰,但不能因此讓言論自由監督政治活動、維持民主機制的功能受到妨害。

他說,人民批評、抗議、嘲諷、辱罵行政首長、政治人物的政策、施政,引發政治性訴求言論,縱然因此侵害首長、公務員、政治人物的名譽權,但有此決策權限的行政首長代表政治上多數,以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角度,應予以適當限縮,所以不在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

蔡志宏表示,國人向來重視與土地依存關係,對於因執行土地政策而被犧牲土地情感的少數人意見或同情言論,國家政治或司法機關都應給予最大限度諒解和容忍,展現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民主素養與氣度;且以刑罰壓制可能引發更大的敵對情緒與行動,將對憲法上言論自由最核心領域構成嚴重危害。

然而,苗栗地檢署下午也發布新聞稿指出,將提出抗告。

苗栗地檢署表示,爭議點在於對政治人物灑冥紙,且灑冥紙地點在尚有政治人物其他家屬居住的戶籍地,而非苗栗縣政府或縣長宿舍,屬「假藉抗議之名,行侮辱之實」,若不構成公然侮辱而不受處罰,是否得對政治人物個人住宅隨時灑冥紙而不受限制?

檢方指出,言論自由仍有一定限度,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維持一定合理性,以保障個人之名譽。

苗栗地檢署表示,被告等人是否涉有公然侮辱罪嫌,攸關言論自由與公然侮辱罪之間爭議,應由法官實質審理,不宜程序上裁定駁回,檢方將向上級審提出抗告,要求發回繼續審理。10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