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性愛遭判刑 主辦人提上訴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巿29日電)台鐵火車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遭判刑6月,他今天到法院遞上訴狀。蔡說,活動只有幾十元盈餘,他沒有要營利的意圖。

轟動一時的台鐵火車性愛派對案,主辦人蔡育林被控在民國101年2月19日包下台鐵客廳式車廂,舉辦模擬「電車癡漢」情境的性愛趴,當天有18名男子參與,女主角「小雨」年僅17歲。

法院認為,蔡育林事前收費,並將盈餘支付慶功宴及回程車資,所剩款項實際上並未退還參加者,縱使所得款項不多,仍構成妨害風化罪章的「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猥褻罪」,判決蔡育林有期徒刑6月。

蔡育林得知判決後,今天下午在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和南華大學教授許雅斐陪同下,高舉「捍衛人民情色集結自由」、「拒絕羅織罪名,火車性愛趴無罪」標語前往新北地方法院遞上訴狀。

對於遭判刑,蔡育林感受到台灣並非真正的民主國家,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是求同存異。

判決書指出,蔡育林在活動「甚為投注心力」,並深知活動流程及費用支出情形,可以預見活動會有盈餘;蔡回應,火車性愛趴每名參加者收費新台幣800元,如果真要營利,他大可以提高收費,不會活動後只剩幾十元結餘。

媒體提問蔡,如果初試啼聲成功,未來是否考慮舉辦遊艇趴等其他活動作為營利的手段;他表示,之前上「新聞夜總會」受訪時確有提過,但沒有打算要付諸實行。

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蔡育林在火車召開的性愛趴,法院並不認為他是在公開場合,但有從中獲利的意圖,無論獲利多寡,主觀有獲利的意思,即便只有新台幣數十元的利得,仍會構成犯罪。1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