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涉多案 合併執行19年2月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涉龍潭案、南港案及教唆偽證等案,均被法院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應執行19年2月徒刑。

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判決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部分,判處1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涉及陳敏薰給款部分判處8年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洗錢部分判7個月徒刑。

另外,最高法院去年間判決吳淑珍涉教唆偽證案9月徒刑,今年7月就南港展覽館案及龍潭購地洗錢部分,分別判刑9年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及2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下午裁定吳淑珍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併科罰金1億58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10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