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污費收費費率 103年起實施

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為提高營建業主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經濟誘因,以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於7月5日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新費率自明一年月一日起實施。

環保署為改善空氣品質,已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管制,並加嚴各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又目前中、南部地區仍屬於懸浮微粒(PM10)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即三級防制區),也常有民眾反映河川疏濬過程(含砂石車運輸土石作業)逸散粒狀物,影響生活環境品質。

現行疏濬工程的空污費費率偏低,使得部分地方政府所徵收的空污費不敷污染管制之所需,因此修正本費率,希望藉由提高經濟誘因,促使營建業主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減少粒狀物排放,以改善空氣品質。

雲林縣環保局長葉德惠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調整疏濬工程的空污費計算方式,由現行以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修正為以運出工地的土石體積(鬆方)為費基,以反映污染的外部成本;另調降區域開發工程的面積認定門檻,由5公頃修正為1公頃,以符合現況。

對於屬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稱的第2級營建工程,如果該業主採行第1級營建工程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以第1級費率(費率較低)計徵空污費,以鼓勵營建業主採用效率較佳的防制設施。

葉德惠提醒營建業主,本公告自103年1月1日生效實施,業主應預先編列足夠的空污費,並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及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