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實現寬頻基本人權繫於政府的作為

工商時報【本報訊】 最近馬英九總統與行政院長陳冲相繼提出「寬頻上網基本人權」與「數位公民權」等說法,引起國人熱切的期待與討論。立法委員賴士葆因而將推動「寬頻普及法」的立法,並以民國104年前讓民眾有100M上網速度為努力的目標;同時,行政院主管科技政策的政務委員張善政也主張網路業者應當提供最低頻寬保證,保障消費者權益。社會上更有「政府編列預算…甚至直接投資建設」以普及寬頻服務的呼聲。對於此一重大公共議題及其實現的方式,我們認為有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必要。 首先,寬頻(不論固網寬頻或行動寬頻)在資訊社會的重要性,幾乎無庸贅言。不能使用寬頻,就會導致數位落差與資訊貧窮。然而,頻寬的建設與升級乃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而且幾乎永無止盡,因此談寬頻基本人權的實現或保障,就必須先要問:錢從哪裡來?在以往由交通部電信總局直接提供電信服務給國人使用的時代,錢從政府來,由政府直接編列公務預算從事各種電信網路建設,此項作法後來延續到由交通部電信總局轉型並且維持公營型態的中華電信時代。 但是自民國94年中華電信民營化之後,該公司已經是股票公開上市並且在美國發行ADR的民營公司,其對百分之六十五民間股東所負擔的公司經營責任,應該是要大於對僅持有百分之三十五股權的政府股東。因此嚴格說來,政府不能再命令中華電信不顧盈虧,達成政府應該實現或保障的寬頻基本人權。換言之,錢不能再從中華電信來,而且政府也不能再直接編列預算給中華電信用於建設寬頻。 除了已經民營化,國人不應忽略我國電信市場已經自由化的事實。所有的寬頻網路服務都是由民間業者提供,政府帶頭對市場經濟下運作的民間電信業者主張「寬頻上網基本人權」與「數位公民權」,而自己卻沒有作為,不免將會招致角色錯亂之譏。 截至目前為止,在寬頻基本人權的實現上,政府確實是沒有作為。電信普及基金係由民間電信業者出資,而且因為其他民營業者被迫繳納注定主要是由中華電信使用的電信普及基金,實施的結果反而扭曲市場競爭的機制。說到寬頻建設,現在甚至連個主管部會都沒有,只靠政務委員在背後發功,協調各個部會的結果往往是政策石沈大海。而費盡千辛萬苦設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只是被定位為高處不勝寒的獨立機關並僅負責監理,每年的預算不過約15億,扣除6億的人事費用,剩餘的預算就算全部用於網路建設也不到10億。在此拮据經費之下,追問為何台灣寬頻無法趕上韓國,真有點像高志鵬立法委員連續87次詢問陳揆相同問題的無厘頭感覺。根本之道在於重新定位通傳會為網路建設的主政機關,授予其政策制定權,並匡列預算。 寬頻建設預算該如何運用,並且如何才能具有永續性?新加坡的作法可以參考。新加坡自2005年起推動為期10年的Intelligent Nation 2015計畫,2006年6月宣示要布建具有接取普遍性、可信賴性,並可進行高速傳輸的下一代全國資訊通信基礎建設。其中有線傳輸部分,預計建置下一代寬頻網路,並由政府分別提供新加坡幣7.5億元及2.5億元的補助,給下一代寬頻網路計畫中得標的網路公司及通訊公司。同時規定該網路公司及通訊公司的營運都必須獨立於其他下游的零售服務業者之外,以期有效確保開放接取的目的,並要求通訊公司平等且無歧視地提供批發的寬頻接取服務給下游零售服務業者 。新加坡政府並管制網路公司與通訊公司可收取的費用(包括設備安裝的一次性費用與後續收取的定期費用),以期能於2010年上半年開始下一代寬頻網路的商業運轉,並於2013年達成普及服務的目標 。 我們認為政府應該師法類似新加坡已經實施的制度設計,才可以說是為實現寬頻基本人權而採取具體作為,我國網路頻寬也才能夠隨著國民需求的成長而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