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雇主擺爛、員工受難、銀行「被迫行善」

工商時報【本報訊】 華隆大園廠101年1月經桃園地方法院拍定所得24億元於103年8月依法進行分配,18家債權金融機構共分得21.3億元;其中兆豐金控約11億元、全球人壽約9億,桃園縣府也分到2.3億元欠稅,還有私人債權人0.4億元,但登記參與分配的827名工人僅分得近兩百萬,平均每人才二千二百多元。此事最近因為勞方抗爭,再度引起社會矚目。 據華隆關廠工人自救會指出,自92年員工陸續辦理退休,資方就逼迫員工簽下「退休金延遲給付協議書」,協議前3年先支付利息,3年後分20期給付退休金;但員工等待多年,等不到公司履約,退休金遲遲沒有下文,致使這群工作十多年到四十餘年不等的勞工,領不到退休金,光是積欠自救會336位成員的退休金就多達三億元。 由於華隆關廠案驚動社會,且歷時漫長,因此新任勞動部長陳雄文上任後,積極與金管會、財政部協調,上月中旬陳雄文宣布,只要關廠工人自救會撤回債權異議之訴,華隆紡織債權銀行同意捐出分配大園廠法拍所得的20%,合計約4.26億元,估計當年關廠受害的1,058名工人,都可拿回五成五至六成退休金與資遣費。不過,關廠工人自救會認為法拍所得仍應優先補償自救會員工。 上述華隆案是典型的「雇主擺爛、員工受難、銀行被迫行善」案例。我們很難過的是,由於雇主沒盡到提足員工退休金的責任,才會發生員工退休後,無法拿到辛苦一輩子應得的血汗錢來頤養天年,甚至還要到處奔波,懇求相關主管機關協助。 就「雇主擺爛」這層面來說,類似華隆案的例子,比比皆是,難以勝數,比較大的還有太子汽車關廠案。究其原因,舊制勞退基金的法令未明確規定雇主須「足額提撥退休金」,只要求提撥率2%至15%,以致資方若經營不善或有意鑽漏洞,就可能提撥不足。因此舊制勞工與資方協議時,若請官方居間調解,一旦發現資深員工退休金有分期給付或延宕情況,務須格外警覺。 就「員工受難」層面而言,華隆案是個鮮明的例子。從1997至2008年間,華隆紡織陸續關閉鶯歌、桃園、中壢與大園四個工廠,將生產移到海外,在台灣只剩下苗栗頭份廠。2011年華隆紡織負責人另外成立紡安公司,將華隆紡織的設備賣給紡安公司,並要求華隆紡織員工放棄原有年資,成為紡安公司員工,在原廠原址以原設備生產;不願意放棄年資的華隆紡織員工,薪水減為七成,甚至未達基本工資水準。勞資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而政府部門卻又各說各話。勞委會明確指出紡安公司就是華隆負責人另外成立的公司,理當承接華隆的權利義務;但經濟部商業司則強調,由於兩公司並未有併購等關係,因此華隆的權利義務紡安並不需要負責。華隆公司員工的權益,就在這樣的法令解釋下被「蒸發」掉了。 1982年政府特別在勞基法增訂「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目的是為了讓勞工受到實質保障。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當僱主發生營業上困難時,勞工被積欠的工資(未滿6個月的部分),可以由僱主每月繳納些微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2013年勞動部曾向受償勞工提出歸還墊償款的告訴,引發軒然大波,政府敗訴後,釋出善意不再上訴,才使風波止息。 由於華隆關廠工人自救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等勞工團體頻頻到立法院陳情,甚至發生關廠歇業失業工人絕食抗爭等情事,引發朝野多位立委關切,立法委員乃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8條第1項,除現有之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另增加資遣費和退休金列為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雖然修法通過可能產生後遺症,使銀行對勞工相關債權提撥不足的公司(多半是中小企業)提早收傘,反倒使企業經營困難,勞工更容易沒工作,但從目前的社會氛圍加上年底選舉的壓力,顯然立法院通過勞基法修法的可能性極大。 此次銀行「被迫行善」,只是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因為若讓立法院通過勞基法修法,導致資遣費和退休金也享有最優先受清償權,則銀行未來的損失更大。因此銀行捐出本案法拍所得的五分之一,合計約4.26億元,看似極大手筆,但若能僅以個案處理,遠勝於修法通過後必須通案辦理為佳;而且,本案是以捐款來盡企業社會責任,也能博得行善美名。然而,本案各債權銀行既是「含淚行善」,平白損失四億元,鑑於金額龐大,除非各銀行之公司章程已明確授權,為避免小股東對董事會成員提背信之訴,銀行最好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以杜後患。